邹骥:气候传播应面向公众、面向青年一代******
中新网埃及沙姆沙伊赫11月16日电 “气候传播应面向公众、面向青年一代。” 能源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兼中国区总裁邹骥近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上表示。
在邹骥看来,今天,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认识有了很多新的体会、新的认知。“全球的气候系统是怎么变化的、会有什么影响、我们如何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这些都是崭新的知识、崭新的思维。”
图为邹骥在“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上致辞。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与此同时,公众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今天,大家需要呼吸更清洁的空气、有更清洁的水、更优美的环境,要让自己的健康得到保证。”
相应地,人们对能源的意识、对消费的意识、对社会责任的意识,和十年前、几十年前相比,都会发生巨大变化。
这样的变化带来了全新的视野、全新的任务、全新的使命。
中国提出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邹骥指出,从现在到2060年大约还有40年。这意味着,今天的青年一代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主力军”。
邹骥认为,应通过气候传播让社会公众接受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意识,尤其要为青年一代所接受,并最终转化为青年一代的行动。
他介绍,能源基金会早在七八年前,就专门成立了相关的传播项目。“实际上这就是我们认识进展的结果。”
邹骥表示,如果青年一代都能够接受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意识,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中国未来能够通过大家辛勤的劳动,一步一步完成“双碳”目标。
此次边会由中国新闻社与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能源基金会协办。(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